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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