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三、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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