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均按照两次独立交易行为缴税。 契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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