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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