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延伸阅读
企业节能环保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当期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进项发票需要认证吗?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