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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