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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