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四、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五、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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