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税务机关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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