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供的非建筑服务,暂无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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