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抵减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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