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在销售服务相关栏次。代收带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申报时应填列在销售货物相关栏次。
二、普通企业转售水电,均属于销售货物,申报时应填列在销售货物相关栏次。
三、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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