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因此,如果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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