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延伸阅读
司法拍卖的房屋店面怎么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征收率是什么?
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其他单位收取之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