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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租2018年7月购入的一间厂房,厂房地址与我公司地址不一致,请问需要向哪里的税务局预缴增值税?

2023-09-0221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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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公司出租2018年7月购入的一间厂房,厂房地址与我公司地址不一致,请问需要向哪里的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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