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延伸阅读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是否视同复业?
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外经证可以在当地延期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