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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