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全省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所指的新办纳税人,是指12月21日起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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