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二、浙江省适用: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起征点:每次销售额500元以上起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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