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收益区分为持有期间收益和转让时价差收益。
一、持有收益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前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对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收益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产品转让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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