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023-09-1071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5788人
咨询我
导读: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大家也在问

已为4000万用户解决财税问题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