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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