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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