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和个人直接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后,只需在明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接收函即可;纳税人取得的接收函,无需提交税务机关,仅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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