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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