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百分之九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应纳税额。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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