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二、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3%。 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3%。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均为3%。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5%,其中,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预征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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