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是经过深加工再销售的,税率为13%。)
3、一般纳税人流通环节销售农产品(蔬菜及鲜活肉蛋除外)的增值税税率是9%。鲜活肉蛋、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适用征收率为3%。
【温馨提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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