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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