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取得农产品专用发票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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