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正常应由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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