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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