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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