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时按照1%加计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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