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伸阅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由其向自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进口大型设备的退税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什么无论是否需要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均应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