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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