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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2023-09-2260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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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0、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1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3、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14、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非法代开发票

1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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