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延伸阅读
水利建设基金需要缴纳多少?
企业正常经营因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的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相关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