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没有开具专用发票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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