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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