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如果存在外经证到期但税款未缴纳完成的情况,请与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所管理员联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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