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看下述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依据: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延伸阅读
已代开的电子发票查询不到怎么处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当月未申报增值税,可以办理留抵退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