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有哪些?
支付给员工的工伤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