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延伸阅读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优惠吗?
未取得红字信息表可以直接开具电子红字专用发票吗?
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