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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协定意义上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2023-09-2528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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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税收协定意义上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二、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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