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服务(非售后回租):企业向融资出租方支付的利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贷款服务,如果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进项抵扣。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获得的融资性售后回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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