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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