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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