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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