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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